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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9月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通知
2026-09-07

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

根据学校党委安排部署,现将2026年9月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6年9月9日(星期三)

二、学习主题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精神,把握人工智能发展与全球治理时代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引导各族师生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促进各族师生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办学育人内生动力,为学校“双一流”创建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三、学习内容

1.习近平总书记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见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节选)(见附件2)

四、学习要求

1.紧密结合本单位和个人工作实际,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切实把学习收获转化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强大动力。

2.学习过程中,要规范做好学习记录,详细标明学习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请假人及理由、学习内容和研讨要点等。

                              党委宣传部

                               2026年9月7日

附件1:习近平总书记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

携手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

——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

尊敬的各位同事、各位来宾,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70年前,一群年轻学者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达特茅斯会议上首次提出人工智能概念。70年间,世界各国人工智能科学家和研发者不断在未知中求索、在曲折中前行、在坚守中突破。70年后,面对新一轮蓬勃发展的人工智能浪潮,我们相聚在浦江之畔,共同探讨促进全球人工智能朝着向上向善、造福人类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回望历史,蒸汽机的发明开启工业文明,电力的普及点亮现代社会,互联网的诞生连接整个世界。每一次科技革命都深刻重构人类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大幅跃升。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入前所未有的活跃期,万物智联、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技术,叠加释放巨大能量,既蕴含巨大机遇,也面临治理挑战。人类不得不直面时代之问:当机器开始思考,人类如何与之相处?当算法参与决策,安全如何保障?当技术挑战伦理,治理如何跟上?当鸿沟不断拉大,普惠如何实现?这些问题需要国际社会深入思考、共同作答。

中方认为,各国应当秉持以人为本、向上向善理念,让人工智能成为促进共同繁荣、维护共同安全的一个重要动力源,携手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在此,我提4点意见。

第一,坚持开放共赢,驱动创新发展。人工智能是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加速器,正从“数字世界”走向“物理世界”。要抓住难得的历史性机遇,鼓励开源开放、合作共享,全面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场景应用,协同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让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

第二,强化风险意识,确保安全可控。人工智能应当成为人类的可信工具。要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引发的各类内生和衍生风险,推动构建法律法规、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筑牢安全底线,防范滥用恶用,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同时,应当共同反对在人工智能领域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把本国安全凌驾于他国安全之上的做法。

第三,鼓励包容并蓄,促进文明互鉴。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不应该侵蚀和损害世界文明多样性和各国文化独特性。要用全人类共同价值塑造人工智能的价值观,善用人工智能技术增进不同文明的理解和包容,促进不同文明交流互鉴,精心培育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明百花园。

第四,倡导和衷共济,完善全球治理。人工智能是全人类共同的智慧结晶和宝贵财富。要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切实发挥联合国的重要作用,加强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治理规则、技术标准的对接协调,早日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治理框架,让这一前沿技术更好造福人类社会。要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帮助全球南方国家加强能力建设,弥合数智鸿沟,促进可持续发展,避免在人工智能领域造成新的历史不公。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今年是中国“十五五”开局之年。“十五五”规划为未来5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擘画蓝图,也为国际社会提供机遇清单。近年来,中国积极拥抱人工智能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加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积极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培育各类主体共生共荣的健康生态,智能经济核心产业规模已经超过万亿元人民币。各类智能终端走进千家万户,切实惠及民生,“中国智造”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又一亮丽名片。

同时,中国始终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让人工智能这匹千里马既跑得快又跑得稳。

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始终致力于做国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我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以来,中方先后推动联合国大会协商一致通过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决议,发布《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普惠计划》和《“人工智能+”国际合作倡议》,倡议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源源不断贡献中国方案。

中国人常讲,单弦不成音,独木不成林。人工智能发展不应该是某个国家的独奏,而应当是全球合作的交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在上海应运而生,一年前的构想已经转化为实际成果。这是中方响应全球南方呼声、团结国际社会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的重大举措,将成为人工智能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为进一步支持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推进全球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我宣布,未来5年,中国将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5000个人工智能专题研修培训名额;面向东盟、阿盟、非盟、拉共体、上合组织、金砖国家建设国际人工智能应用合作中心;推动气象智能预警方案“妈祖”在30个国家落地应用,守望万家灯火,护佑四海安澜。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越是一日千里,向上向善、造福人类的方向越要正确锚定,监管治理的尺度越要精准把握,防范失控的措施越要及时完善。要始终用人类智慧和国际共识引领人工智能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增进全人类福祉、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强大正能量。

中国愿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务实的行动、更加长远的目光,同各方一道把握和应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机遇和挑战,携手共创人类社会更加美好的未来!

谢谢大家!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节选)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凝聚力量。

第三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第四条 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应当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确保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六条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七条 国家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

  第八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九条 国家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

第二章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第十一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十二条 国家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增强国家观念,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

  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支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 国家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依托中华民族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资源,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设施、规划及建筑设计、景区展陈、地名命名和公众活动等方面,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维护中华民族的形象,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得进行侮辱、贬损和亵渎。

  第十五条 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国家推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布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材的编写、审核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

  国务院教育行政、民族工作等部门组织编写有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系列教材或者读本。

  第十七条 国家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的研究,阐释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与内涵,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道理、学理、哲理。

  国家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推进学科体系建设,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机构建设。

  国家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学术交流平台建设,推动中外学术界、民间团体和智库开展交流合作。

  第十八条 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红色资源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各类资源,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第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出版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宣传报道、成就展示等工作。

  国家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支持开展对外人文交流,阐释中华民族历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宣传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和成就,促进世界更好了解和认识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华民族,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和国情教育,引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国家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增进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推动两岸同胞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同属中华民族、同是中国人的认识。

国家加强同海外侨胞的联系交流,支持海外侨胞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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